110年度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華岡西洋劍社
組 織 章 程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6日 社員大會訂定章程
中華民國107年04月23日 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5日 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華岡西洋劍社(以下簡稱本社),另稱中國文化大學擊劍隊,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復社。
第二條 凡現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以及全校教職員,經合法報名手續或繳納社費者皆可成為社員。
第三條 凡對本社社務之推展賜特殊貢獻者,如歷屆社長為當然之榮譽會員。
第四條 凡本社社員,享有參與社上各個活動之權利,並且享有擊劍器材之使用權。
第五條 本社為一學生之自治組織,代表本校西洋劍社社員處理共同事務,對內提高各社員對西洋劍研究之興趣,提倡正常運動以健全身心,並促進全校師生、同學,及校外西洋劍同好間之聯繫為主旨;對外代表本社西洋劍社與擊劍界加強聯繫合作,並促進本社之社譽。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 本社常設本社之組織採內閣制。由在社全體社員經投票於社員大會產生社長一名,再由社長以內閣方式產生副社長、財務、文書、美宣、隊長、副隊長、器材等幹部,依需求彈性調整之,提交課外活動組報備允許。
第三章 社 員
第七條 社員入社:本校學生對擊劍有興趣者,經以下程序為本社員:
一、 經本社團報名手續。
二、 繳交社費。
第八條 社員退社:
一、 死亡。
二、 自願退社。
三、 休、退學,轉學。
四、 一學期以上無出席社團。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者,經社員大會之社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予以除名。除名之社員,對本社無任何請求權且將不復取得入社資格。
一、 對於社團行政、組織、活動...等,造成嚴重阻礙者。
二、 嚴重違反本社章程、宗旨、或國家法令經查證為屬實者。
三、 嚴重違反校規而記大過以上者。
四、 嚴重破壞社團名譽經查證屬實者。
第十條 社員之權利:
一、 出席社員大會之權利。
二、 選舉、被選舉、提案及表決權。
三、 參與本社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四、 社課時得使用及借用本社器材設備之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之義務:
一、 繳納社費及其他應繳之費用。
二、 本社社員有服從教練、隊長、副隊長、社長、副社長、學長及規章之義務。
三、 參與、支援本社服務活動或社務工作之義務。
四、 遵守社團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五、 其他經社員大會增訂之義務。
第四章 社 費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繳交社費以入社後每學期收一次為原則,收取數額與收費方式由幹部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進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確定入社後,會於期初社大收取社費,學期中加入者社費不變。
第十四條 退費規則如下:
一、 繳交後7天內要求退費,得退回社費二分之一。
二、 繳交後7天後不得要求退費。
三、 經社員大會開除者,而非自願退社,不得要求退費。
第十五條 收取社費等所開立收據上必須蓋有社章。
第十六條 榮譽社員以及公開組社員免繳社費。
第五章 幹部選舉之辦法
第十七條 社長、隊長候選人由幹部會議、教練討論後產生。
第十八條 由出席社員大會之社員以公開表決方式選舉之,採多數決。開票結果。以獲最高票者為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得票相同由同票數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十九條 其餘幹部由社長遴選。
第二十條 社長候選人資格依「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十九條辦理。學生社團負責人改選時,候選人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
一、 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六十(含)分以上者。
二、 未曾被學生社團除名者。
三、 非延畢生
四、 該學生社團會員
第六章 幹部之執掌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有出席社員大會報告並備詢之責;幹部有接受並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之責。
第二十二條 各幹部執掌、權責如下:
一、 隊長
(1) 隊長對內綜理一切隊務,對外代表本社。
(2) 隊長於處理隊務,推動擊劍運動之前提下,得命社員執行其所指派之任務,並命社員予以配合;社員原則上不得拒絕之,但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3) 社課進行時由隊長發號施令。
二、 副隊長
(1) 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隊長缺席時則由副隊長代理之。
(2) 副隊長負責每次社團活動之點名與簽到。
三、 社長
(1) 社長對內綜理一切社務,對外代表本社。
(2) 社長於處理社務,推動社團運動之前提下,得命社員執行其所指派之任務,並命社員予以配合;社員原則上不得拒絕之,但不合情理或超出社員所能負荷之範圍者,不在此限。
(3) 社長有權召開幹部會議。
(4) 社長應於學期開始後第一次社員大會前完成該學期預算案。
(5) 社長負有保管社團印鑑之責任。
四、 副社長
(1) 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缺席時則由副社長代理之。
(2) 副社長負責社員大會或社員臨時大會之請假事宜。
五、 財務
(1) 財務負責社團經費之收入與支出,每筆社費收入與支出均須有紀錄及證明。
(2) 財務需於每月月中進行前月月報表之公開徵信。
(3) 財務負有對入社之新舊社員催繳社費之義務。
(4) 負有保管社團存摺、社費之責任。
六、 器材
(1) 器材負責社團器材之管理。
(2) 器材須在每次使用器材後,把使用後的器材歸還。
(3) 如有毀壞之社產,須經器材維修,不可維修則交由器材報廢之。
(4) 器材需要保管社產及校產,並成冊和製作出借裝備借用登記表。
七、 其餘幹部
(1) 其餘幹部之執掌由應屆社長交代。
第七章 幹部之罷免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有罷免其所選舉出幹部之權力。
第二十四條 全體社員經二分之一以上以書面簽名聯署,得提起罷免案,舉行會議,依會議章程之規定通過,使得罷免。
第二十五條 幹部有重大過失或故意妨礙社務之推行者,得經教練及領隊討論同意後撤換之。
第八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本社於學期期初、期末各舉辦一次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主持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應有全體社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 社團宗旨之改變
二、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負責人之罷免
六、 社團之解散
其他和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檢討社務執行進度。
二、 報告經費收支狀況。
三、 擬定活動綱要。
四、 修改組織章程。
五、 提供社團興革之建議。
六、 改選社團新任幹部,罷免本章程規定之幹部。
七、 臨時動議。
第二十九條 若有比賽或特殊事宜由教練及隊長決定是否加開相關會議。或由社員聯署二分之一以上社員,要求召開臨時大會。
第三十條 若接到開會通知不克前來,須向副社長提出書面之請假。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其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九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交之社費。
二、 學校課外活動組補助相關輔助經費。
三、 體育室接洽相關行政單位之補助。
四、 畢業校友之贊助。
第三十二條 本社社費由財務負責保管。有關收支事項,應由社長審核,提報社員大會並定期公布。
第十章 教室及社團器材之維護
第三十三條 維護教室及社團器材為所有社員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需借用社團器材需填寫設備使用紀錄表。
第三十五條 社課結束後所有社員需整理場地。
第十一章 社團解散
第三十六條 自行申請解散程序:
第一階段:依規定召開社員大會,經社員大會表決通過解散。
第二階段:解散前應償還債務,並由社員大會決議剩餘之財產分配。
第三階段:將社員大會決議通過之結果上呈輔導單位(課外組)核備後始得解散社團。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不合宜或闕漏之修改,須由二分之一全體社員以上連署簽名,向幹部提出。
第三十八條 得由社長召開章程修改草案之草擬委員會,委員會參與人員為應屆全體幹部。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之章程草案須經由社員大會,由社長逐條朗讀,依會議章程之規定通過,使得修改。
第四十條 本章程之修訂,由社員大會決議後,送至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得另訂細則。